本件被告彭成港、劉范金妹詐欺案件,原確定判決事實欄既已認定 因范阿福拒絕解除契約,被告彭成港、劉范金妹詐欺未遂。而判決理由內亦說明被告 等雖已著手詐欺,因被范阿福識破,不願解除契約,致未獲得不法利益,其犯罪尚屬 未遂,原第一審判決 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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